民生银行高管性骚扰女下属事件,如果发生在美国……

这两天,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原本平淡的工作氛围,突然被一起爆炸性丑闻所打破了:该行副总经理关小虎,被一位不堪受辱的女员工爆出他竟滥用职权性骚扰她长达2年之久。

这名受害女员工还直接曝光了两人对话的微信截图,其中可以明显看到关小虎在用开除威胁她,要她与他开房,这更令旁观者看了无不感到愤怒...

目前,民生银行已通过内部调查证实了此事,并开除了这名副总经理,并要求他对受害女员工道歉。

可在耿直哥看来,如果此事就此告终,那这显然是对这名受害女员工,乃至对更多在中国职场中可能遭受或已经遭受同样侵害的女员工严重得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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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因为在对于“性骚扰”问题的处理相对健全和成熟的国外,今天发生在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身上的事情,通常除了肇事者会被开除,单位本身也会在法律的压力下赔偿员工。

一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今年7月,美国“21世纪Fox”的老板Roger Ailes在被女员工Gretchen Carlson举报性骚扰后,不仅他本人丢了工作,害怕惹出更大法律麻烦的公司迅速与受害者达成了“庭前和解”,赔偿了她一笔2000万美元的巨款(约合1.3亿人民币),并公开道歉...

这一天价赔偿当时就令许多美国媒体感叹:这将令许多同样存在性骚扰问题的公司和他们的渣男高管们“三思而后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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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合的是,在去年7月,美国华尔街一名金融公司的华裔老板也因为性骚扰女下属,最终被美国曼哈顿法院判处赔偿1800万美元(约合1.2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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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今年10月,美国匹兹堡法院也判处了一起性骚扰案,只不过这次被告换成了当地的州立大学。最终法院判处学校赔偿受害女教职员工一笔总额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44万)的赔偿,其中包含了23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费、22万美元的律师费以及7万美元的其他相关开支。

可令人倍感无奈的是,虽然耿直哥希望民生银行北京分行那位遭受恶劣性骚扰的姑娘,也可以在法律的帮助下获得这样的补偿,而出事的单位更因此得到惩罚。可是,目前在我们国家,这只能是“天方夜谭”...

因为我们的国家在反性骚扰方面的立法仍然非常薄弱,而且我们国家的法律并不支持美国那种高额的“惩罚性赔偿”。


这并不是耿直哥在“贬低祖国”。要知道,我们国家在2005年时才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正式写入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条款。而且不少专家认为这个条款更像是在“喊口号”,没有给出任何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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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09年左右,全国各省市才在地方立法中规定了几种性骚扰的类型,比如北京就在2009年10月通过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但是,关于性骚扰问题中最关键最核心的“什么是性骚扰,如何界定”以及“如何惩罚和赔偿”这两大问题,我们的法律至今没有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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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直接导致大量遭遇侵害的女员工维权困难。“性骚扰立案难、取证也难,索赔更难”甚至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律圈子里的一个共识!

可在美国,当地法律就在“性骚扰”问题上给出了很明确的定义:1、不受欢迎的性接近、性好处的要求,其他具有性内容的言辞或身体动作;2、也可以包括对于他人性别的攻击、歧视和侮辱;3、频繁发生且情况严重,以至于影响到了工作环境的氛围,或威胁到了员工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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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给出的“性骚扰”的法律定义)


此外,另一个很尴尬的问题是,即便立案、取证和索赔这三关都闯过去了,受害者所能获得的赔偿数目,比起美国同类的案件来说,也是少得可怜....

一个直观的案例是,6年前广东某家日本企业的一位女员工,就成功告赢了性侵自己2年的日本老板,并获得了法院判决肇事者支付给她的赔偿。此案还在当时被法学界视为中国“反性骚扰”案中的一个“进步”。

可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呢?仅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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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赔偿上的巨大差距,主要是因为美国的法律支持“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他们的法院在判决性骚扰案件时,会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尽到保护员工权利的责任,而用天价赔偿去惩罚和震慑这些企业。

可我国的法律不仅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甚至根据媒体披露,早在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护法》时,虽然中国妇联当时已经提出了要在“反性骚扰”立法中加入“企业的责任”,可立法机关的人却认为此事为时尚早,企业经验不足,于是就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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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虽然立法机关认为“经验不足、为时尚早”,可从网民的反应来看,大家倒是都很支持学习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甚至有网友还将美国时常出现的性骚扰天价赔偿案改编成了在中国发生的事情,以此挖苦中国法律在保护女员工不受性骚扰方面的软弱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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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天涯网友把2015年7月美国发生的一起华尔街华裔老板性骚扰女员工被罚1800万美元的故事,改成了发生在中国上海,以此反讽中国法律的不力)

从2005年我们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要“反性骚扰”到今天,其实已经过去11年了。我们的法律也该“与时俱进”了。

 
(作者:耿直哥,登载: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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