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移民时总听人问起,但是你确定你知道“常住加国”这四个字到底怎么解释吗?

按照加拿大移民部公布的入籍新规,加拿大居住时间5年满3年可入籍,取消每年居住时间限制,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在加拿大的居住同样计算时间!申请者在获得永久居民身份(PR)前,居住在加拿大的时间可算做公民入籍时间,计算方法为每居住一天算半天时间,最长可算作一年时间。
 
下载.jpg

 
那么如何理解“常住加国”呢?
 
我们来看看一则案例吧。一名来自台湾地区的加国永久居民申请入籍,因曾数度返回台湾照顾病重家属,令入籍前居住加国时期,较法律要求差距逾420天,公民法官使用案例的测试,确定该名女子常住加国,符合申请入籍的居住要求。
 
下载_(1).jpg


该名公民法官列举了六条问题助其判断,以确定该名女子常住加国:

1、在入籍申请之前,入籍申请者有不在国内的近期情况。但在这些近期情况出现之前,申请者是否长期身处国内?

公民法官断定,在女答辩人不在国内情况出现前,她并不是在加国有一段长时间。但公民法官也确定,女答辩人不在国内,是因为紧急事故所致,她的父亲和家公的健康不佳,她的丈夫又不能抽身离开其针灸师工作和专业认证。

2、入籍申请者的直系家属和受养人在那里居住?

女答辩人的丈夫和子女均住在哈利法克斯市,子女正在读大学,并居在由家庭于2011年购买的apartment。女答辩人的母亲居于南投,家公居于台北。女答辩人亦有一姐(或妹)居于多伦多,并育有两子女,众人均是加拿大人。

3、入籍申请者身在加拿大的模式显示是回家或只不过是到访本国?

公民法官断定,女答辩人在台湾完成照顾家属任务后,便返回加拿大,她的模式反映以加国为家。

4、入籍申请者不在加国的程度如何?

如申请者只是少于1,095天总数几天,相对长时段不在加国,前者情况是会让人较易接纳申请者视加国为居住地。

女答辩人身在加国时期有严重不足。但公民法官断定,她是因家庭需要而离开加国,之后仍然还会回加国。公民法因此认为女答辩人外访模式显示她视哈利法克斯市为其居住地。

5、入籍申请者不在加国是否因一个临时状况而引致?例如在海外临时工作、陪伴在海外临时工作的配偶、在外地报读课程等。

公民法官断定,女答辩人外访模式显示她不在加国是由于一个临时状况引致,这就是她的双亲和家公的健康不佳。

6、入籍申请者与加国的连系之质素如何?是否比申请者与任何其他国家存在的连系之质素来得更坚固?

公民法官断定,女答辩人与加国的联系,比她与台湾地区或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联系更坚固,并认定加国就是她的惯性居住地。公民法官亦断定,加拿大乃是女答辩人经常、正常、惯性居住的地方,她已将其生存模式集中在加国。

 
images.jpg

 
(网络整理,有编辑)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