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报警案例-转帖


【主题:如果房东、或房东的孩子、或房东的伴侣、或房东的父母,或者伴侣的孩子、或伴侣的父母与租客同时居住在一个物业里,并且被要求共用卫生间或厨房时,《民租法》不适用。】

早上在旧市政厅(Old City Hall)为一个刑事案做结案陈词。中间有个休息时间,我在走廊里来回漫步。可能是因为要放假了,偌大的一个大厅,平时熙熙攘攘,今天却冷冷清清。女检控官的高跟鞋踏在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大理石地面上,发出嗒嗒的声响,在空旷的大厅里,久久回荡。

我来回踱着步,脑子里有把陈词盘算了一遍。无意间,回头瞥见一位西装革履的西人男子,坐在大厅旁边的长椅上,时而地翻看着他的电话,时而翻看着一个竖幅的小本子,皮面,棕色。那是警察专用的笔记本。他显得百无聊赖,甚至有些寂寞。我猜测他是等候作证的警官,法庭规则要求等候作证的证人不可进入法庭,必须在法庭外候招。

我慢慢踱过去,很礼貌地放慢脚步,轻轻唤了一声,Good morning, officer。他抬头看了我一眼,估计是看我西装革履,手里还有些文件,不像是个他经常见到的那些被告,就很随意地点了一下头,说了声Hi。然后习惯性而且职业性地问了我一个Leading question。“你也在等案子吧?”(You are also waiting, right?)我说,是啊,等候永远令人无奈。于是我就随意地坐在了他的旁边。其实,我已经猜到他是附近分区的警察,负责市中心尤其是唐人街一带的地面。我随后,很礼貌地说,先生,我猜您是个很有经验的警官,我能问个问题吗?不是我的问题,只是为我自己增长些知识,因为从你们这些前线警官来的信息,对我永远很有帮助。

他很友好,就说,可以啊,聊聊也无妨,反正咱俩都在等时间。于是,我便开始问他,您真的到过民宅里,去驱赶过租客吗?他耸了耸肩膀说,当然,我去过,不经常,但是去过几次。我发现我问对了人。于是就跟进说,来,警官,跟我说说发生了什么。我想知道那个过程。



他于是就给我讲了上个月,他亲自去驱赶一个人的事。就在唐人街一带。

房东打了911。911说这不是紧急事情,没有人需要消防车、救护车,也没有现行的犯罪,只是房东和房客口角,房客欠租,房东要赶房客出去。建议房东打“非紧急电话”,或者到分局去投诉,要求出警。这时,这位友善的警官跟我开玩笑式地说,警察也不是谁的私家保安,随叫随到的吧。

他看我挺有兴趣,于是就接着说,房东转天一早,就去了他们的分局,起初分局的接待警员告诉房东要去房东房客管理局,但是房东说这不是房东房客管理局的管辖范围,因为房客和他共同使用卫生间和厨房。
我插话问道,警察会都知道,如果房东和房客共用卫生间和厨房就不是管理局的范围么?他说有的知道,有的也不知道。但是那个房东带来了打印的一本东西,是出租法,指给了警员看,警员就明白了。警员要守法,对不对?我说那当然对。后来呢?我鼓励他继续。

警察看了一下手表,接着说,因为没有犯罪行为,警察不把这样的投诉当做优先处理的事务,于是告诉房东回家等着吧。大约是在傍晚,警察来敲门了。房东开门把警察让了进来,他说,我就是那个警察。

他问房客在不在家,房东说在了,于是他就见到了房客,他问了具体的情况,无非是姓名年龄等等。最后他告诉房客,这是房东的私人物业,他有权请你离开,如果有金钱纠葛,双方应该去法院解决,不能打架,不能威胁。现在房东请你离开,你应该离开,但是我给你一周时间,够不够?要不两周,找地方搬家。因为房东已经投诉到了警局了,他有权请你走。如果两周后,房东还来投诉说你没离开,那我会再来找你,那就是私闯物业啦。房客说,房东收他房租,现金,没交税。警察说,那个我不管,你找税局吧。说完他就和房东告别,离开了,过程很平和。

我问后来呢,他说后来房东又来投诉了,还说他们吵的厉害。因为记录中是他出的警,于是他又去了那个屋子,发现房客还在。当时是个下午,天气还好。他问你怎么不遵守房东的通知?房客支支吾吾。于是他就说,你要离开,这是私人物业。于是房客问是不是一定要走,警察说是的。你现在就要走,我给了你两周时间了,你可以锁门,房东可以有钥匙,你要请你的朋友来替你搬家,因为房东说你们吵的很厉害,他怕你,所以你不能再回来这里二百米之内。反正我看你收拾的差不多了,走吧。于是警察就出了门,在门口等着房客出来,房客大约二十多分钟后,收拾了简单的随身物品,和警察点了个头,就走了。

我还好奇,问后来呢?他搔了搔头说,后来就没人投诉了,Everyone seemed happy。一句典型的警官结束聊天的话。我说,你真勇敢,要是我,我就不敢,我怕他有枪。他伸了伸懒腰说,Yeah…Iknow.

我心中小结了一下过程:

1.
房东打911不果。
2.
房东去警局投诉,清楚地告诉接待警员,房管局不管辖这样的纠纷,要求出警驱逐,警察当晚首次出警,警告有效,并给予房客充足的离开时间。
3.
随后,房客仍然不离开租住地点。
4.
房东和房客有争执,房东再去警局投诉,警察再次出警。
5.
警察告诉租客马上离开,租客离开出租地点。

【援引法律】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Exemptions from Act
Section 5. This Act does not apply with respect to

(i)
Living accommodation whose occupant or occupants are required to share a bathroom or kitchen facility with the owner, the owner’s spouse, child or parent or the spouse’s child or parent, and where the owner, spouse, child or parent lives in the building in which the living accommodation is loc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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