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老师” 你辛苦了 连法律都为你更新了。。。禁揭性侵受害者信息

李宗瑞性侵偷拍案因影片外流,受害女性惨遭网友“肉搜”。为避免被害人二度伤害,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明订“任何人”皆不得通过媒体、网络等其他方式公开或揭露被害人姓名与可判别身分的资讯,违者经检举成立,地方政府社政机关依法可处最高10万新台币(1新台币约合0.03美元)罚款。

18d78da77e21942ac2f9ff892d3bd96f_w.jpg


据东网12月8日报道,被控迷奸偷拍多名女子的台湾阔少李宗瑞正在服刑,此次修法也被外界形容为“李宗瑞条款”。
 
有鉴于科技进步、网络生活化,为避免性侵害被害人遭起底或遭不当网上留言或复制媒体报道所伤,台湾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将现有仅规范媒体的法条扩大范围到“任何人”。

通过条文中明订,任何人不得以媒体或其他方法公开或揭露性侵害被害人的姓名及其他足资识别身份之资讯,违反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三读是世界各地大部分立法机关通过法案的过程,因法案需要被宣读三次而得名;三读通过后,法案便在立法机关中正式通过,经过若干行政程序后便正式生效。

依据此次修正案,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络或其他媒体也不得报道或记载有性侵害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资辨别身份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力的被害人同意、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违者可处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李宗瑞淫照事件于2012年7月被首次揭露。主要嫌犯为富少李宗瑞,被害人多达30余人。根据警方于李宗瑞居所,搜出的性爱、裸体影片、照片,多数性侵被害人疑似遭下药无力抵抗,并疑有知名女星受害。2012年8月,李宗瑞逃亡并遭通缉,于同月23日投案。2013年9月,李宗瑞因乘机性交罪、妨碍秘密罪遭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宣判有罪。此案件在台湾社会掀起震撼,并激起对夜店文化、媒体文化等的诸多讨论。
 
 
来源:http://taiwan.dwnews.com/news/ ... .html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